1.经学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或休养超过6周的;

2、一个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6周的;

3、创业并经学校创业管理部门认定的;

4、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

5、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休学的。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由学院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4个学期(两年)。学生休学创业的,经学校批准,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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