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运行管理中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和要求,确保核安全和有效的运营。具体来说,应当具备以下特点和措施:
1. **组织管理体系**: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具备满足核安全要求的体系,包括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等,确保资源合理配置,层层落实责任,实现对核安全活动的有效管理。
2. **人员管理**:人员是安全管理的主体,所以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人员素质、培训和管理有严格要求。
3. **基础条件**:安全评价和财务能力是核设施营运单位运行和管理核设施的基础条件。
4. **持续改进**:持续改进是核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核安全文化的重要体现。
5. **应急响应能力**:核设施一旦发生紧急情况乃至核事故,营运单位应当有能力开展有效的应急响应能力,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核损害赔偿。
6. **遵守法律法规**:核设施营运单位还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明确负责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核设施运行管理的部门,确保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运行的负责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8. **物资储备制度**:各单位要建立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制度,保障核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工作的需要,并主动纳入国家和地方核应急物资储备和紧急调拨体系。
9. **涵盖范围**: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涵盖范围包括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以及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等。
总体而言,核设施营运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必须具备全面的管理能力、人员素质、法规遵守、应急响应和持续改进的能力。这些要求体现了对核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对公众利益的维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接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