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要求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食品安全质量负责人

1、职责、义务

1.1指导各分厂质量主管和进货检验员、过程检验员、最终检验员按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对原材料投入到生产出成品的整个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1.2生产现场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要求质量主管或质检员填写《质量事故单》并要求相关部门改善。杜绝不合格的产品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争取做到预防不良品的产生或减少返修数量。

1.3当发现不合格品时,应及时进行隔离,若有必要时应通知生产部进行返工/返修,对生产过程中不良品数量进行统计,并于次日早将报告分发给相关部门。

1.4定期将各产品送外委有关检测部门,按标准或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负责跟踪及索取检验报告。

1.5定期清点、检查发放的计量器具,同时对发放计量器具做好登记及维修和保养,并按检定周期送检。确保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具有检定合格证,对失准的计量器具有权阻止使用;当发现人为损坏或丢失有权责令使用部门赔偿。

1.6负责贯彻积极预防和严格检验相结合,确保打印日期、装箱、标签准确无误,并施行专检、自检/互检相结合的三级检验制度。

1.7指导化验员按照《化验操作规程》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化验工作,把好产品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质量关。

1.8参与新产品的设计、工艺审查、生产定型、试验/化验等工作。

1.9当接到顾客反馈的质量异议或投诉时,会同协助技术部/生产部进行分析,针对质量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预防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1.10同销售建立质量信息反馈系统,健全公司用户销售服务网点,负责产品质量统计工作。

1.11对因判定原辅材料的正确性而造成质量损失负领导责任。

1.12对整个生产过程的产品质量负责。

1.13对产品外检负责。

1.14对计量器具校检负责。

1.15对质量体系运行负责。

2、权力

2.1有权对判定为不合格的原辅材料进行处理。

2.2有权对不按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操作的生产人员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

2.3有权对质量安全有关的部门、有关的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要求。

3、任职条件

3.1从事食品行业质量管理3年以上经验,且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

3.2了解掌握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3.3了解掌握食品检验相关知识,取得食品检验工职业资格证书。

3.4熟悉ISO9000和HACCP质量体系认证,有内审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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