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矿业权评估的个人、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
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
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矿业权评估是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价和估算的估价咨询行为,是矿业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矿业权的评估是由专门机构和人员根据评估的目的、评估对象的用途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在确定的评估条件下,对某一时点上的矿业权价值进行估算。矿业权评估的对象是探矿权、采矿权。
矿井服务年限100年,按30年服务年限动用资源量进行采矿权评估,剩余70年的资源量是否可以算到采矿权收益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