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当地卫生局管理,一般委托医院办理,根据卫生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出生证办理程序:

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五全天。 二、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归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行政管理。

1. 根据我国的户籍制度,每个人都有一个户籍所在地,此地的公安机关是出生证的行政管理单位。

2. 出生证是公民重要的个人证明文件之一,需要被有效的管理和保护。归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行政管理可以更好地保护和管理这些证件,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此外,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于个人的身份认证、社保、医疗、教育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出生证作为身份证明之一,对于维护公民的权益和利益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1.归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

2.《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3.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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