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天然气的建筑物防火等级

一、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计量装置及管道、燃具、用气设备等设施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地下空间。(8.4.7)

二、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5.4.16)

三、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 建筑高层主体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燃料。(第十三条)

四、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8.4.5)

五、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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