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指出:“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之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这个规定符合国际惯例,也是做好工程项目监理的必要条件。
第一,建设监理的委托与被委托是一种商业行为,签约双方建立的是一种经济关系。因此,必须在事前就双方在合同中的一切事项加以明确,通过签订合同,使双方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一方和对方在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包括实施服务的具体内容、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以及工作需要的条件等等,便于做好工作。
第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有效地保护签约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指:
1、合同必须全面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于承诺合同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规定的义务,则被视为违约行为;
2、合同已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经双方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之后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就是违约行为;
3、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都应以合同的条款、约定为依据;
4、国家强制力是履行合同的保障,除了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就要支付违约赔偿费,或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因此,用书面的形式来明确工程服务的合同,最终是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共同的利益服务的。
意义在于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监理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保障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合规性。
监理合同能够有效地约束监理人员的行为,可以有效地防范和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有利于责任明晰、问题追究和风险控制。
签订监理合同还可以确立施工方与监理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施工质量的提升。
【解答】:
我国建设监理有关规定指出:“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程对象、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争议的解决方式等。”这个规定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建设监理的委托与被委托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所以在监理的委托与被委托过程中,用书面形式来明确工程服务的合同,最终是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共同利益服务的。在监理委托合同中,应用文字明确双方所要考虑的问题及想达到的目标,包括实施服务的具体内容、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工作需要的条件等等。委托合同还应确认签约双方对所讨论问题的认识,以及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认识上的分歧而可能导致的各种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更换工作人员或者发生了其他不可预见的事件的处理方法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双方对合同执行中监理服务或要支付的费用发生争议,书面的合同可以做为法律活动的依据。所以,签订委托合同实际上是为双方在事先就提供了一个法律保护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