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该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资质;

2. 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为所在场所或设备的辐射防护措施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

3. 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有专业的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并开展相关培训;

4. 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交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估报告,以证明所申请的辐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5. 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的控制辐射风险,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6. 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2.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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