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灭火器报废流程

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筒体按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

灭火剂量大于等于 4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筒体严重变形的。

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 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 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 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 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

手提式 1211 灭火器——10 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 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

推车式 1211 灭火器——10 年;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3) 报废标志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报废”两字,字体最小为 25mm×25mm;

报废年、月;

维修单位名称;

检验员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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