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
2、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