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1、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受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3、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