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标准规定,危险化学品的闪点为93°C。
法律依据:《GB 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4.1.6易燃液体易燃液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81。易燃液体是指闪点不高于93°C的液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易燃液体是指闪点低于60°C的
易于挥发和燃烧的液态物质。按其闪点(表示可燃液体性质指标之一)的分类分为两种,分别是:低于28.1°C,28.1〜45°C。
1、低于28.1°C:
一级易燃液体,极易燃烧和挥发,如汽油等等。
2、28.1〜45°C:
二级易燃液体,容易燃烧和挥发,如煤油、松节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