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错误。原因如下:

1、发包人是“发出”设计变更“指令”,是无需“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

"的。当然,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是应全部承担的。故发包人应尽量提前通知,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及索赔,以控制投资成本。

2、指令下达后,承包人可就设计变更对其造成的成本增加、工期延误等向发包人索赔,并就新增工程提出报价并要求确认,且应按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和约定于索赔事件发生起的28天内书面提出索赔要求。而对于设计变更后的新增工程和项目,承包商应于收到变更指令起的14天内书面提出新的变更价格,否则,发包人可视为该变更对原来的工程造价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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