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用的收取标准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1、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则按照相关的标准收费;标的额在十万元到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的比例收取;标的额在五十万元到一百万元的,按照百分之零点八收取;标的额为一百万元到两百万元的,按照百分之零点六收取;五百万元到一千万元的,按照百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一千万元的,按照百分之零点一收取。

2、对于工程标的额比较大的,可以按照当地的情况和政策确定收费标准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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