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开封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自2022年1月1日零时起,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对所辖区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各乡(场)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按级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2022年12月29日开封召开全市燃放烟花爆竹会议,2023年继续燃放烟花爆竹

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开封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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