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监理企业按下列规定暂停在本市建筑市场的投标资格: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投标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停投标三个月至六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停投标六个月至一年。

执业资格处罚

事故工地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下列规定对其执业资格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项目经理在本市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六个月至一年、暂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市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三个月。

(二)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项目经理在本市的建造师执业资格一年至二年、暂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市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六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一般情况下,事故可能会对建造师产生影响。如果事故是由建造师的错误或疏忽引起的,他们可能会面临民事或刑事责任,并且可能会被取消注册或受到其他处罚。此外,即使事故不是建造师的过错,他们也可能需要参与调查并提供相关的文书和证明文件。因此事故可能会对建造师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