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
“6.0.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3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6.0.9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规定: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消防车道上空4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综上所述,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当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消防通道可以算人行道来用。
消防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根据疏散人数计算确定,但最小净宽度不小于1.4m,超过一万平米的通道不得小于2.4m。消防车道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消防车道靠建筑物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