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
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的目标和要求;
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别落实到各股室及执法人员。
第六条执法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一)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
(三)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监督稽查制度;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
(七)安全生产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第七条各股室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八条执法领导小组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各股室按职能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九条各股室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上报执法领导小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有法必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成立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执法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股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股的副局长兼任。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行政法责任制是蕉岭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监管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第三条实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实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第四条执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接受县人大和上级安全生产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能调整及时进行修订。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
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的目标和要求;
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别落实到各股室及执法人员。第六条执法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一)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三)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四)安全生产监督稽查制度;(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七)安全生产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第七条各股室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第八条执法领导小组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各股室按职能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第九条各股室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上报执法领导小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四)执法程序合法;(五)行政处罚合法、适当。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有法必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第三章监督第十二条局办公室和执法监察股负责安全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工作,其职责是:(一)实施过错责任追究;(二)参与重大执法和听证活动;(三)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四)组织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四章考核第十三条执法领导小组对局机关各股室和执法人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自觉接受县人大和上级安全生产行政部门对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在局机关干部职工大会上公布。第十六条执法领导小组对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股室和执法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取消股室负责人、具体行政执法人员评优评先资格。第五章过错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十八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九条局长为安全生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各股室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执法人员直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执法领导小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待岗学习。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执法领导小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具体执法人员该年度考核中视为“不称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的责任。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蕉岭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执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