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可以跨省承接工程监理,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准则:
(1)工程监理企业只能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2)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不得无故或故意违背自己的承诺;
(4)工程监理企业在异地承接监理业务,要自觉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主动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管理;
可以的,自2001年8月29日起,原建设部在指定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时,不再对监理企业经营地域进行限制。
可以的,自2001年8月29日起,原建设部在指定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时,不再对监理企业经营地域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