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10条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11——27条
第三章 使用安全
28——32条
第四章 经营安全
33——42条
第五章 运输安全
43——65条
第六章 化学危险品登记与事故紧急救援
66——74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75——96条
第八章 附则
97——102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3年12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