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10条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11——27条

第三章 使用安全

28——32条

第四章 经营安全

33——42条

第五章 运输安全

43——65条

第六章 化学危险品登记与事故紧急救援

66——74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75——96条

第八章 附则

97——102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3年12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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