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是违法合同

1、首先,该项目属于招投标法规定应该依法招投标而未招投标,因违反的《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及《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2、无效合同被确认后,其合同条款也随之无效,其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就折价补偿,如果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就纷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之规定,应按合同固定总价予以结算,不应再次审计。

3、如发现工程量有虚高,可发函给委托方,由其决定是否扣减,保留好与委托方的来往信函。

4、如果委托方同意你方调减工程量,以对方发函为准。

5、如果委托方不同意或者由你方决定是否调减工程量,你方要么依法调减,否则因违反审计费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要么与委托方解除委托,以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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