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失职造成特大损失可能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这一规定适用于监理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失职行为,如果这些行为导致了特大损失,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监理失职还可能涉及其他犯罪,例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这些犯罪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的行为,如果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都可能构成犯罪。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监理失职行为导致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这些犯罪的判定依据于具体的行为和结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监理失职造成特大损失的刑事责任涉及多个可能的罪名,具体定罪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失职导致特大损失,可能会面临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刑事责任的追究12。
安全事故罪判刑或质量事故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