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居民用户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电量每户每月210度及以下,电价不变,执行每度0.5469元;

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10-400度之间,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400度以上,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电力公司抄表周期正常交纳电费,年用电量2520度及以下执行电价为每度0.5469元;2520-4800度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为每度0.5969元;超过4800度部分执行第三档电量加价标准,为每度0.8469元。使用量控式卡表与电力公司结算的居民用户,以年度购电量执行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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