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分类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的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为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以及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二类公共建筑包括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省级以下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一类居住建筑包括高级住宅和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耐火等级

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的规定。

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

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

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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