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用一个水池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2)为了保证火场供水的可靠性,当计算出的消防水池容积小于36m^3时,仍应采用36m^3;为了确保清池、检修、换水时的消防应急用水,消防水池的总容积超过1000m^3(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总容积超过50Om^3)时,应分设成两个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缺水地区可延长至96h.

(4)消防水池的储备量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其水池应符合有关要求。

(5)消防水池设计应保证池内水经常流动,以防腐化变质。

〔6)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口在储罐区应有保证易燃,可燃液体不流入消防水池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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