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现在,各地方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惩处力度很大,尤其是一些罚款并处项,法律依据就在发现隐患和发现违法是同时的,难以主动及时消除和纠正。所以行政复议对安全监管不太有用,除非是一些除毛求疵、无中生有或程序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