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声环境评价范围

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依据评价工作等级确定。

对于以固定声源为主的建设项R(如工厂、港口、施工工地、铁路站场等)

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建设项目边界向外200m为评价范围;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m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和水运线路等建设项目

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道路中心线外两侧200m以内为评价范围;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m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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