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类储罐与围墙的安全距离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体石油气储罐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构筑物时,则应使两相邻单位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本规范各有关条文的规定。

故本条文又规定了在不宜小于5m的前提下,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要求。

当围墙外是空地,相邻单位拟建的建、构筑物类别尚不明了时,则可按上述建、构筑物与一、二级厂房应有防火间距的一半确定其与本厂围墙的距离,其余部分由相邻单位在以后兴建工程时考虑。

例如,甲类厂房与一、二级厂房的防火间距为12m,则其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应定为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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