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依法成立的煤矿、 非煤矿开采企业,烟花爆竹、化学物品、民爆器材等危险品加工、制造企业,建筑业。
保险范围为:对于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具体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人身伤害累计赔偿,医疗费用累计赔偿,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附加施救以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累计赔偿等
安责险保障范围更广,其中就包括安全事故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抢险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