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校园安全,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涉及学生人身安全、学校财产安全的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校园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第二章 校园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有事外出时要安排一位校级领导负责安全工作。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宣传周;每学期开学前的两周为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周。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量化,制定安全工作年度目标管理书。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书的内容应当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和活动课计划,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第七条 学校应当聘请法制副校长。法制副校长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并协助有关部门治理校园周边环境。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对安全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常规检查。

《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立法工作启动。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宁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立法工作,确保立法质量,及时制定出台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具有太原特色的《条例》。

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立法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落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立法质量,明确目标任务,充分履职尽责,对照各时间节点立法任务,齐心协力共同抓好立法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确保立法质量,深入学习,提升法治意识,准确把握《条例》相关上位法及政策精神,做好充分的法律准备;要充分开展调研,广听民声、广集民意、广集民智,确保《条例》立得住、用得上、行得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