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退休费由百分之七十五补助到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以上至三十年的,补助到百分之八十五。

退休补助所需金额,在原单位退休费项下列支,每月随退休费一并发放。

二、按照国发[1978] 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级以上劳模,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和二、三期矽肺病退休待遇的职工,增加这次补助后,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三、退休补助费计发的基数,按现行退休费计发基数计发,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工资改革后的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企业单位以本人现行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已经退休的职工按本人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工资基数计发。

四、凡符合上述条件且已退休的职工,改办补助后,过去的差额不再补发。今后,国家如有新的统一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退休费补助,由各地、市及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其经济能力,参照本通知自行研究确定。

六、本通知从198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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