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公章的处理:

1、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2、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公司注销后,印章不回收,由股东自行处理。如果是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时印章应当交回工商部门。

3、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相关的文件4、在公司注销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6、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时印章应当交回工商部门。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注销印章要到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办理。单位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注销印章所需资料:《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刻章登记卡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指定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章、财务章及其它有在公安局备案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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