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比较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对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的一般是综合性环境保护法或者环境法典之总则部分。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之中,既有通过明文规定确立的基本原则如协调发展原则,又有间接通过一个或几个具体法律条文确立的基本原则,如预防原则。

2.《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的关系

(1)《环境保护法》初步确立和完善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体系。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中的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以及限期治理制度等都是由《环境保护法》创立的。

(2)《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为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确立特别制度奠定了基础。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已基本建立,它们所确立的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以基本制度为主导,以特别制度为补充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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