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重大危险源。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10~29人的重大危险源。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3~9人的重大危险源。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1~2人的重大危险源。
法律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