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重度残疾人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国家、省市均制定了具体的优惠政策。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执行条件不明确、执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度残疾人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条件和标准明确如下:

一、准确把握重度残疾人低保认定条件

(一)城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残疾人;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1.5倍;4.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财产规定条件。

(二)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个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残疾人;2.残疾等级一级、二级,或智力、精神残疾等级为三级人员;3.家庭财产符合农村低保财产规定条件。

(三)单独立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收入范围内的,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二、准确把握重度残疾人低保金发放标准

纳入低保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本人低保金按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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