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一般商品房公证费标准如下:
属于商品房转让或买卖
房屋价值在500001元至5000000元,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25%;
房屋价值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2%;
房屋价值在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1%;
房屋价值在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05%;
房屋价值在100000001元以上,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