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山塘管理工作,确保水库山塘安全运行,发挥水库山塘的功能和效益,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越城区水利工程管理“三化”改革试点暨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库山塘指毗邻坡地修建,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总容积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蓄水工程为水库,总容积不足10万立方米的蓄水工程为山塘。第三条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水利局对水库山塘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下属塘闸管理中心具体承担水库山塘的区级统管,区质安中心承担质量安全监管。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库山塘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是农村集体组织修建并管理水库山塘的主管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山塘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产权人(方家坞、九级岭、青龙山为富盛镇政府,其他为所属村)对其所有的水库山塘安全负直接责任。第四条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必须全面落实“三个”责任人,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行政责任人,产权单位主要负责人(镇属水库分管负责人)是管理责任人,水库巡查员是巡查责任人。村主要负责人是山塘安全管理的行政责任人,村分管负责人是管理责任人,山塘巡查员是巡查责任人。行政责任人对水库山塘安全管理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