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漳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等文件所认定的特级、A类、B类、C类、D类、E类、F类高层次人才,需在认定期内提出申请;
(二)近5年内研究确认的省工科类青年人才、漳州市主导产业人才,需在申报确认资格后3年内提出申请;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五)在我区稳定就业,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含台湾院校),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
(七)经区党工委、管委会“一事一议”引进的特殊人才或列入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
(八)经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认定的教育卫生等领域急需紧缺人才;
《规定》要求人才公寓房申请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