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法意义是语言单位在组合与聚合中表现出来的各种结构意义和关系意义,这种意义主要由语法形式表示,反映词语的组合方式和组合功能、表述功能等。
语法意义是高度抽象的,例如,主谓关系、动宾关系等反映组合方式,名词、动词等反映词语的组合功能,陈述、疑问等反映词语的表述功能。性、数、格、人称、时体等范畴意义也反映上述方式和功能。语法意义必须通过某种语法形式(包括显性和隐性形式)来表示,没有相应的语法形式,语法意义就不能成立。例如,在某些语言中,名词有性、数等语法范畴,或有时态、体态等语法范畴,这些都是通过特定的语法形式来表示的。语法意义与语汇意义不同,语汇意义是从词语所指的事物现象中抽象出来的,而语法意义则是从各个词语的意义和用法中进一步抽象出来的。例如,“树”和“人”的语汇意义是从各种树木、各种人中抽象出来的,这两个词语的语汇意义各不相同,但它们作为名词的共同用法,表示事物,这种更为抽象的意义就是语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