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起源丁德国。
16世纪德国宗教改革运动中,马丁路德(1483—1546) 为了争取人民信仰新教,提倡公费设立学校,强迫人民送子女上学。1619年,普鲁士的魏玛共和国率先尝试通过立法的手段,以国家权力强制全体适龄儿童接受初步的国民教育,规定送6-12岁儿童入学,一般认为这是义务教育的开端。我国正式试办义务教育是在1911年。1982 年12月,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 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在我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1986年4月全国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标志着中国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