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中第一条的内容规定,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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