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8〕87号)、《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泰民[2020]7号)等有关规范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实施范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1、户籍在本市的常住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扣除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后低于低保标准;
4、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
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保障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月标准的65%以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7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月标准的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