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家长的留级申请书、因病需暂时休学的还应提供医院证明及医药发票。
2、根据《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文件规定,特作如下重申:(1)小学六年级不得留级。
(2)实验小学、巴邱小学一、二年级不得留级,三、四、五年级按各年级学生数计算,留级比例控制在1%以内;乡镇及以下小学,按各年级学生数计算,一年级足龄学生不得留级,二、三、四、五年级不得突破1%。
(3)学生留级,应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报县教体教育股批准登记备案。
(4)小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一个月以上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医药发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报教体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