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
具体区别如下:组织形式: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法律地位: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后才能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社会团体的活动一般遵循自主自律的原则,其法律责任由其会员或理事会承担。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总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并在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