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市任城区事业单位招聘(卫生类)的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四)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应聘初级岗位的人员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82年8月11日以后出生),应聘中级岗位的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1977年8月11日以后出生),应聘高级岗位的人员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1972年8月11日以后出生);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职人员应聘的,须经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同意;定向、委培毕业生应聘的,须经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年应届毕业生,须与签约单位解除协议或经签约单位同意。相关同意报名应聘或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一般应于报名前(年8月11日)取得,对按时出具确有困难的,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可最迟于现场资格审查阶段出具并提供。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时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含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可分别按照大专、本科学历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认可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可应聘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岗位。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根据《关于转发国卫办科教发〔〕18号文件的通知》(鲁卫科教字〔〕2号)文件精神,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

任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及实行总量控制备案管理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1号)中应回避情形的岗位。

对暂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可采取承诺+容缺”方式,允许先行参加考试,在考察或体检阶段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招聘岗位对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的,应聘人员需提交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工作年限计算截至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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