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决或者宣告无罪后,本人可以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开证明,盖章,签字后找到报片民警,签字盖章,最后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签字、盖章就可以了。也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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