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毒品应当由作出人员进行,首先对涉案现场,人员以及物品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然后扣押,提取、扣押时,不得将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混合。并对查获毒品的原始状态拍照或者录像。

法律依据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侦查人员应当对毒品犯罪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及时准确地发现、固定、提取、采集毒品及内外包装物上的痕迹、生物样本等物证,依法予以扣押。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对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时,应当提取并当场扣押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原料、配剂、成品、半成品和工具、容器、包装物以及上述物品附着的痕迹、生物样本等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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