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
5、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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