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定罪免处不需要上级批准。
1、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任何刑事判决或裁定,无需上报上一级人民法院。但是,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过轻,不符合刑法“罪”与“罚”相适应的司法所原则,有权在一审判决、裁定作出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受害人认为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或裁定过轻,有权自接到判决、裁定第二日起5日内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抗诉法定条件的,也会依法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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