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学生人格尊严权的表现有体罚、语言伤害、差别待遇。教师体罚学生是直接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而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其中包括公民的生命、自由、健康、人格、名誉等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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